宝鸡新星流浪儿童援助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全称是“宝鸡新星流浪儿童援助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的、独立的、专业从事困境、流浪儿童援助的社会公益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旨在致力于为宝鸡地区的困境儿童和被社会边缘化的儿童群体提供紧急援助、进行早期干预、给予行动支持;为身处社会边缘化的儿童能够重新回归家庭、社区和主流社会,重新获得和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而创造条件、机会和展开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宝鸡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地址是:陕西省宝鸡市宝平路4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本单位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杜成飞。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三万元;出资者:杜成飞,金额:人民币三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心理、教育及回归安置援助,具体包括:
街头主动干预和救助。让困境儿童了解救助保护的内容和自身的权益,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中心帮教。在中心,对他们进行心理帮助和支持、道德法制教育、文化教育、提供技能培训教育和医疗保健援助。
回归安置。家庭、社区和就业安置。
定期回访。巩固救助成果,避免再次外出流浪。
通过这些环节,使困境儿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回归家庭、社区和主流社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罢免、增补理事;
内部机构的设置;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的合并、废立、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制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开办资金;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工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宝鸡新星流浪儿童援助中心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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